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 2024-07-31 02:10:47 | 作者: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详细介绍
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义县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木材市场及周边(A区块)、原酒厂(B区块)、原木材公司宿舍(C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武义县壶山街道原县第一人民医院(D区块)、原汽运中心及周边(E区块)、湖滨路以北棉纺厂宿舍(F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以南梅郎山周边(G区块)及熟溪街道办事处大院原建设局集资宿舍(H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护熟溪沿岸生态环境,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义县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木材市场及周边(A区块)、原酒厂(B区块)、原木材公司宿舍(C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区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A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木材市场及周边区块):东至宝塔路,南至秋澄公园,西至新兴小区东侧道路,北至新兴路。
B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原酒厂区块):东至新兴小区西侧道路,南至秋澄公园,西至原县建预制场,北至新兴路。
C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原木材公司宿舍区块):东至秋澄公园,南至秋澄公园,西至秋澄公园,北至新兴路。
六、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义县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木材市场及周边(A区块)、原酒厂(B区块)、原木材公司宿舍(C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区块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A、B、C等三个区块的旧城区改建对城市品质提升,道路基础设施完善,熟溪沿岸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1.A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木材市场及周边区块):东至宝塔路,南至秋澄公园,西至新兴小区东侧道路,北至新兴路。
2.B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原酒厂区块):东至新兴小区西侧道路,南至秋澄公园,西至原县建预制场,北至新兴路。
3.C区块(白洋街道新兴路以南原木材公司宿舍区块):东至秋澄公园,南至秋澄公园,西至秋澄公园,北至新兴路。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包含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住宅性质产权调换房(现房)位于白洋街道武川和苑。符合选择120平方米户型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120平方米户型期房。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时段顺序抽取挑选房屋顺序号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补偿(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其附属用房(车库、柴房等)的面积,经确认后,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房改后征收(是否具备房改条件,由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以原房改房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
2.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1.被征收房屋为本单位(县属部门、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职工租赁的自管住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
(2)房屋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2.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经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再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依据材料后,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3.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按评估价补偿,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住宅用房每户18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7元/次。非住宅房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特种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85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3元。
(3)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现房补助标准为1600元/户,期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电线)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明确的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固定电话、网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等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2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不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武义县县域范围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0%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5%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5)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③征收范围内按网格划分,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按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六)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但不足20平方米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武政发〔2011〕83号)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武政发〔2011〕42号)执行。
如上述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统一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非国有出让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在产权调换时一并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合并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四)被征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由房屋共有权人自行协商,达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可将分摊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达不成协议的,按共有房屋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七)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计户方式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计户。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武义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操作办法中明确。
为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义县壶山街道原县第一人民医院(D区块)、原汽运中心及周边(E区块)、湖滨路以北棉纺厂宿舍(F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区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D区块(壶山街道温泉路以西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区块):东至温泉路,南至熟溪北路,西至城东路,北至壶山下街。
E区块(壶山街道解放街以东原汽运中心及周边区块):东至星市巷,南至东升中路,西至解放中街,北至武阳中路。
F区块(壶山街道湖滨路以北棉纺厂宿舍区块):东至武棉路,南至湖滨路,西至在建春晓壶园小区,北至空闲地块。
六、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D、E、F等三个区块的旧城区改建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1.D区块(壶山街道温泉路以西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区块):东至温泉路,南至熟溪北路,西至城东路,北至壶山下街。
2.E区块(壶山街道解放街以东原汽运中心及周边区块):东至星市巷,南至东升中路,西至解放中街,北至武阳中路。
3.F区块(壶山街道湖滨路以北棉纺厂宿舍区块):东至武棉路,南至湖滨路,西至在建春晓壶园小区,北至空闲地块。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时段顺序抽取挑选房屋顺序号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补偿(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其附属用房(车库、柴房等)的面积,经确认后,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房改后征收(是否具备房改条件,由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以原房改房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
2.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1.被征收房屋为本单位(县属部门、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职工租赁的自管住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
(2)房屋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2.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经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再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依据材料后,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3.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按评估价补偿,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住宅用房每户18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7元/次。非住宅房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特种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85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3元。
(3)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现房补助标准为1600元/户,期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电线)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明确的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固定电话、网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等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2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不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武义县县域范围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0%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5%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5)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③征收范围内按网格划分,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按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六)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但不足20平方米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武政发〔2011〕83号)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武政发〔2011〕42号)执行。
如上述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统一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非国有出让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在产权调换时一并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合并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四)被征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由房屋共有权人自行协商,达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可将分摊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达不成协议的,按共有房屋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七)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计户方式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计户。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武义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操作办法中明确。
武政告〔2022〕20号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居民出行条件,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以南梅郎山周边(G区块)及熟溪街道办事处大院原建设局集资宿舍(H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区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G区块(熟溪街道环城南路以南梅郎山周边区块):东至红枫花园小区,南至梅郎山,西至梅郎山,北至环城南路。
H区块(熟溪街道办事处大院原建设局集资宿舍区块):东至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南至街道办事处停车场,西至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北至原建设局集资宿舍楼。
六、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G、H等二个区块的旧城区改建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居民出行条件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1.G区块(熟溪街道环城南路以南梅郎山周边区块):东至红枫花园小区,南至梅郎山,西至梅郎山,北至环城南路。
2.H区块(熟溪街道办事处大院原建设局集资宿舍区块):东至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南至街道办事处停车场,西至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北至原建设局集资宿舍楼。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住宅性质产权调换房(现房)位于熟溪街道溪南雅苑。符合选择120平方米户型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120平方米户型期房。
商业用房(现房)位于白洋街道武川和苑,熟溪街道溪南雅苑,期房位于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时段顺序抽取挑选房屋顺序号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补偿(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其附属用房(车库、柴房等)的面积,经确认后,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房改后征收(是不是具备房改条件,由县房委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以原房改房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
2.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1.被征收房屋为本单位(县属部门、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职工租赁的自管住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县房委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
(2)房屋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2.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经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再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依据材料后,由所在部门单位做资产核销。
3.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按评估价补偿,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征收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用同用途调换。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方式补偿,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县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及其他因素评估确定。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住宅用房每户18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7元/次。非住宅房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特种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85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3元。
(3)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现房补助标准为1600元/户,期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住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做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电线)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明确的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固定电话、网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等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2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不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武义县县域范围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部分置换面值为110%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部分置换面值为115%的购房券(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方法另行制订。
(5)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③征收范围内按网格划分,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工业用地上房屋除外),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按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七)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但不足20平方米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可以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武政发〔2011〕83号)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武政发〔2011〕42号)执行。
如上述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统一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非国有出让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在产权调换时一并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合并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四)被征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由房屋共有权人自行协商,达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可将分摊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达不成协议的,按共有房屋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七)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计户方式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计户。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武义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操作方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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